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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07    作者:      信息来源:广西大学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学习、生活校园环境,依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牵头组织实施者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 校属或校外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进行施工作业之前,牵头组织实施者应将工程项目以下资料报送规划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备案、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开通施工水电,同时也不能开工建设。

(一)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合同、施工地点及范围、工程项目牵头方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施工方名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理方名称及联系人、工程项目工期等。

(二)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污水处理方案。垃圾处理方案包括垃圾临时堆放地点的选择、垃圾堆放点的占地范围、垃圾堆放点防护防尘设施、垃圾清运的时间及清运后的场地恢复、垃圾堆放点示意图。

(三)工程临时占用、开挖地面(包括绿地、道路、水泥路面、生态砖等)恢复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已取得学校审定的总平面图、占用开挖地面地点、占用开挖地面时间、占用区域乔灌木移植、恢复地面原貌时间和恢复地面原貌示意图。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要求执行。此外,在工程建设期间,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午间及深夜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学校组织考试或开展重大活动期间,通知停工或要求降低施工噪音的,施工单位应服从、配合。

(二)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小施工对校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造成校园道路、环境污染的,要采取可靠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三)工程施工人员在校园内活动期间,要注意言谈举止,文明着装,文明交通,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四)建筑工地围挡上的标语和标识应符合学校规定。

(五)施工过程中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使用校内消防专用水源。

(六)不得随意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

(七)施工车辆严格遵守学校车辆管理规定,不超速、不违停,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牵头组织实施者要各司其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校园内工程建设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工程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责令工程施工方限期整改。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施工单位造成学校环境污染、设施损坏的,应恢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未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学校相关部门将联合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应付工程款内扣除,或参照南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开挖、占用等应按审核方案进行恢复,恢复实施内容应经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基建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2019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