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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量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21    作者:      信息来源:广西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管理,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广西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主要包括各学院用房、校直科研机构用房、临时用房、预留用房、其他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房屋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则均为房间使用面积加上房间墙体结构面积,建筑使用面积换算系数为0.65。

第四条 教学科研用房均根据“定额量化管理、不足补齐、超额收费”原则实行全成本核算管理。

 

第二章 定额量化管理

 

第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公用房由四个部分构成:行政及辅助用房、学生教学实验科研用房、专用科研用房、专用教室。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记为S。

(一)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教职工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记为S1),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辅助用房(定额面积记为S2),师生活动及其它附属用房(定额面积记为S3)。

(二)学生教学实验科研用房:指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实习、科研辅助用房(定额面积记为S4)。具体包括三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学位论文(设计)、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三)专用科研用房:包括教师开展研究活动所需的基本科研用房(定额面积记为S5),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科研用房(定额面积记为S6),大型仪器设备专项科研用房(定额面积记为S7)。

(四)专用教室:指教学科研单位因特殊专业不宜或不能在学校公共教室安排教学,而需要在本单位配置的教室,如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及附属用房等(定额面积记为S8)。

第六条 S1S8各类用房定额核算中每项师生系数标准仅为核算定额总量的依据,不作为落实教职工个人实际用房的条件。教职工具体用房由各单位在定额总量内统筹安排,提倡集体大办公,鼓励整合用房功能,提高使用率。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S1为以下两项之和:

(一)行政人员办公室: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0㎡;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学校各单位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按照人事部门下达的行政人员编制数核算。

(二)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办公用房:按照院士42㎡/人、教授18㎡/人、副教授12㎡/人、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任教师9㎡/人配置定额总量,具体分配由各单位结合实际需求自定。

对于教学人员兼任行政职务的,学校按岗位编制数核算用房面积给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可按照其中较高标准给兼职人员个人安排办公室,但面积不累加且全校范围内仅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第八条 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辅助用房定额面积S2计算标准:

(一)辅助用房基数:每个单位120㎡。

(二)按教职工编制数核算:每个单位1㎡/人。

教学科研单位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S2为以上两部分之和。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师生活动及其它附属用房定额面积S3计算标准:

(一)教学科研单位师生活动及其它附属用房基数:每个单位50㎡。

(二)以每个单位全日制标准学制应在校学生人数N为基准逐段累计:

1.学生数500人以下部分(N≤500):0.1㎡/人。

2.学生数501-1000人部分(501≤N≤1000):0.05㎡/人。

3.学生数1001-1500人部分(1001≤N≤1500):0.025㎡/人。

4.学生数1501人以上部分(N≥1501):0.01㎡/人。

教学科研单位师生活动及其它附属用房定额面积S3为以上两个部分之和。

第十条 学生教学实验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4计算标准:

S4=三、四年级本科生数×A1+硕士生数×A2+博士生数×A3

式中:A1为三、四年级全日制本科生的生均用房面积,A2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均用房面积,A3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均用房面积,详细说明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5计算标准:

S5=正高职称专任教师×B1+副高职称专任教师×B2+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任教师×B3

式中B1、B2、B3为按照学科规模和类别额定的值,详细说明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与重点研究基地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6计算标准如下:

对象

配置科研用房面积(㎡/个)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平台)

4200

部级重点实验室

自然科学3000,人文社科2000

省级重点实验室

自然科学1000,人文社科600

国家一级学科评估排名

第一名400;第二、三名300;第四、五名200;人文社科减半奖励。

君武学者A岗及其团队

按需由学校确定

君武学者B岗及其团队

实验类800、非实验类400

君武学者C岗及其团队

实验类500、非实验类200

君武学者D岗及其团队

实验类200、非实验类100

君武学者E岗及其团队

实验类200、非实验类100

以上各项不交叉不重复核算,各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基地(平台)的专职行政、科研工作人员用房在本项定额中安排,其余兼职教师用房均从所在学院的定额用房中安排。国家级、省级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中心等其他研究基地(平台)用房,根据具体需要由科技处牵头一事一议另行核定。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专项科研用房指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和装置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及某些特殊用途的用房。各单位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前要经实验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综合考虑仪器设备价值、荷载、场地、用电等环境因素共同审核并核定其定额面积S7

第十四条 普通教学原则上全部在学校公共教室中进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筹安排。个别教学科研单位如艺术学院、土木工程建筑学院建筑学专业等因特殊专业需要专用教室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定,报学校公用房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同意配置的专用教室面积S8列入该单位用房定额。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等专用教室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配置并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用房定额总面积S计算公式:

S=S1+S2+S3+S4+S5+S6+S7+S8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二级管理

(一)学校对各教学科研单位的用房实行“指标”管理,根据定额参数核定的面积标准为单位配置公用房,实行“指标与超额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方式”管理。

(二)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校“定额面积”指标,结合学科发展具体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房指标,通过各单位内部有效资源调节机制,调整内部公用房的空间布局和具体功能,通过内部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各项教学、科研活动有效开展。

(三)在满足各教学科研单位“定额面积”基础上,学校逐步加大推行流动性的临时用房使用比例。各单位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在“定额面积”的基础上申请增加科研用房,新增科研用房原则上统一按照学校临时用房标准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四)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制定内部的公用房管理细则,并将有偿使用作为内部公用房资源调节的重要手段,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五)各教学科研单位超过定额面积的用房,须交还学校,纳入预留用房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以后,今后每两年接受一次各单位调整申报,按上述程序确认后调整单位定额面积。

 

第三章 发展用房与临时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 发展用房是指学校为解决高层次引进人才和校直独立研究机构(主要包括校直研究院、学科交叉平台、重大科研项目等)用房需求而调整分配的公用房。

临时用房是指学校在腾空公用房中为解决部分课题研究项目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等用房不足而准备的机动用房。

这两类用房为有偿使用,使用单位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十九条 展用房的配置,由后勤管理处、党办校办、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规划基建处等职能部门论证配置面积需求、落实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来源,后勤管理处提供房源信息,配置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按程序执行分配。

(一)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其团队配置的发展用房,由人事处牵头论证配置面积并落实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来源。

(二)为校直研究院等独立研究机构配置的发展用房,以及部分课题研究项目所需的临时用房,由该研究机构、课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论证配置面积并落实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来源。

(三)挂靠在学院的研究机构用房统一计入该学院定额用房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用房按照项目进出制,遵循高水平、高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会议会客室等行政用房,按照《广西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室和行政办公辅助用房两项的定额标准配置,超出定额面积的用房按照临时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其他用途的用房均按照临时用房进行管理和收费,定额面积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予以核定,并明确具体用房管理单位,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用房和临时用房具体使用人所属单位原则上是该用房的二级管理单位,应承担该用房的日常安全监督和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落实等管理责任。交叉中心、交叉平台等使用的发展用房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用房二级管理单位,交叉中心、交叉平台负责人应承担学校配置相关公用房日常安全监督和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落实等管理责任。

 

第四章 其他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的定额面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公共教室、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用房、图书馆、体育馆、信息网络中心等校级公共服务平台用房,其中学校公共教室、面向全校的服务性质用房按照定额配置并免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教室定额面积管理

教室定额面积标准=全日制学生人数×2.52㎡

教室按用途分为学校公共教室和学院专用教室两类。学校公共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学院专用教室计入学院定额面积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管理

公共基础实验教学用房指本科一、二年级全校性公共基础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基地、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空调室、更衣室等)。该用房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给承担相应教学任务的学院,不计入学院的定额总面积。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定额面积管理

图书馆用房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内部业务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定额面积计算公式为:

图书馆定编面积=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1.74㎡

图书馆的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会议会客室等行政用房,在图书馆定额面积中按照《广西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室和行政办公辅助用房两项的定额标准配置,超出标准配置的用房按照临时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体育馆(含风雨操场)定额面积管理

体育馆(含风雨操场)按用途分为公共体育馆(含风雨操场)和体育学院专用体育馆。公共体育馆(含风雨操场)由学校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体育学院专用体育馆(含专用风雨操场、球场)计入学院定额面积进行管理。

定额面积计算公式为:

体育馆(含风雨操场)定额面积=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扣除体育学院学生数)×0.34㎡。

第二十八条 校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定额面积管理

工程实训中心等校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定额面积由实验设备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予以核定,并明确具体用房管理单位,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信息网络中心定额面积管理

信息网络中心的行政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广西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室和行政办公辅助用房两项的定额标准配置,超出定额面积的用房按照临时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其他面向校属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定额不计入信息网络中心定额面积,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可无偿使用。

 

第五章 有偿使用与计费管理

 

第三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定额总面积内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超定额用房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在收取时不考虑房屋的地域、新旧程度与结构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实际用房超出定额总面积5%-20%(含)的,该部分用房每月按10元/㎡收取;超出定额总面积20%-40%(含)的,该部分用房每月按15元/㎡收取;超出定额总面积40%以上的,该部分用房每月按20元/㎡收取。经学校同意使用的地下室等附属用房按以上标准减半计费。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此试行办法实行第一年收取1/3,第二年收取2/3,第三年全额收取。

学校建立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专项经费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每两年根据各单位用房定编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及相应计费标准计算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向各用房管理单位完成计费收缴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用房单位超定额用房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由各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第三十三条 对于超过用房定额但属于经学校批准单位自筹全额资金所建的房屋,自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4年开始全额核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自筹部分资金所建房屋,3年内按筹资比例核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第4年开始全额核收。

 

第六章 预留用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全校总教学科研及行政用房的20%为目标在新建公用房和腾空公用房中预留用房。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发展用房,形成校院两级预留用房体系。

第三十五条 预留用房的配置重点保证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学科交叉平台、重大项目等用房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将预留的用房交由学校管理,纳入学校预留用房管理范围:

(一)预留用房单位与后勤管理处签订预留用房管理协议、移交钥匙。

(二)纳入学校管理的预留用房不计入该单位用房定额面积。

(三)学校如因空间布局调整需要使用该预留用房,由后勤管理处与该单位就使用时间、使用用途等进行具体协商后进行调整。

(四)单位如需启用纳入学校管理的预留用房,须将具体用途报后勤管理处备案,由后勤管理处办理预留用房分配手续,相应的面积计入该单位总用房面积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广西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教学实验科研用房A

2.教学科研单位基本科研用房B值



                                                     广西大学

                                                   2018年01月21日

 

 


附件1

 

学生教学实验科研用房A值

学院名称

三、四年级本科生

(A1)㎡/人

硕士

(A2)㎡/人

博士

(A3)㎡/人

机械工程学院

6

7

8

电气工程学院

6

7

8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6

7

8

资源环境与材料学院

6

7

8

化学化工学院

5.5

6.5

7.5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

5.5

6.5

7.5

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学院

4

5.5

7.5

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

4

5.5

7.5

海洋学院

2

3

4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2

3

4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2

3

4

公共管理学院

1

3.5

3.5

商学院

1

3.5

3.5

法学院

1

3

3.5

新闻传播学院

1

3

3.5

文学院

1

3

3.5

外国语学院

1

3

3.5

马克思主义学院

1

3

3.5

农学院

7

7

8

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7

7

8

林学院

7

7

8

艺术学院

7

7

8

体育学院

1.5

3.5

3.5

 


附件2

 

教学科研单位基本科研用房B值

学院名称

B1(㎡/人)

B2(㎡/人)

B3(㎡/人)

机械工程学院

14

12

10

电气工程学院

14

12

10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14

12

10

资源环境与材料学院

14

12

10

艺术学院

14

12

10

化学化工学院

12

10

8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

12

10

8

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学院

10

8

6

海洋学院

10

8

6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10

8

6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10

8

6

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

10

8

6

公共管理学院

5

3

2

商学院

5

3

2

法学院

5

3

2

新闻传播学院

5

3

2

文学院

5

3

2

外国语学院

5

3

2

马克思主义学院

5

3

2

体育学院

5

3

2

农学院

13

11

9

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13

11

9

林学院

13

1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