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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21    作者:      信息来源:广西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大学党群、行政及学校直属单位﹝以下统称“机关部处(室)”﹞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机关部处(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服务大厅等行政办公辅助用房和专门性业务办公用房,属于非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准编制。机关部处(室)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室定额面积,按人事处确定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核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11月)所列面积标准为最高上限。

(二)统一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省部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省部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0;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学校各单位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以下统称“标准”)。

(三)统一调配。校公用房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核定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办公用房,保证工作需要。从方便师生办事、节约利用办公用房资源出发,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的实际,相对集中安排各单位办公地点。

(五)集约使用。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以及办事大厅,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配置服务大厅、信访接待、档案存放、办公自动化设施建设、值班监控等公共服务用房。

(六)公开透明。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党办校办负责推进行政办公用房按标准安排、集约节约使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负责。

 

第二章 配置

 

第六条 按照公用房配置标准和学校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总数确定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总数,从严控制,不得突破。

第七条 领导小组按照标准和学校下达学校各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因特殊需要,个别单位实际工作人员超过学校核定编制数,由该单位将超编人员具体情况(配置依据、人数等)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另行核定超编人员办公面积。

第八条 机关部处(室)行政办公辅助用房包括用作接待、档案、图书资料、信息网络、文印、值班等的辅助性用房,按照编制人均使用面积2配置给各单位。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专用会议室,确需单独配置的,应在本单位定编额度中解决。

第九条 机关部处(室)专门性业务办公用房,指机关单位履行面向全校的专门性业务工作职能所必须使用的房屋(如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监控中心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党办校办、人事处、组织部、后勤管理处共同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经领导小组审批后配置。

第十条 由于房屋结构不能变更,且不适宜调整等具体用房原因,机关部处(室)行政办公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与定额面积之差额在±5%以内的,在不超过上级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符合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机关部处(室)按照上述配置办法分配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各单位内部的具体使用安排,在不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办公用房标准前提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除因房屋结构原因不宜调整的5%以内浮动外,机关部处(室)不允许超总面积用房。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原则上予以由领导小组按规定在学校现有行政办公用房资源内调剂解决;暂时无法补足的单位,在完整履职(年度考核良好以上)的前提下按照有偿使用的标准(10元/m2·月)补偿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三章 调整

 

第十三条 对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进行调整时,调整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具体调整工作由党办校办、人事处、组织部、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联合督导相关单位落实完成。

第十四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给后勤管理处。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应及时制定超额办公用房整改方案,由党办校办、人事处、组织部、后勤管理处审定整改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超额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将超出部分腾退移交给后勤管理处。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用于行政办公。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须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原单位。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公开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公开各类公共接待室和会议室的具体地点、设施条件、配置面积、使用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配置面积以及自行配置办公附属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的地点、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用房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负责。学校对各单位使用办公用房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及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