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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项目采购和建设关键环节“1+15责任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08    作者:      信息来源:广西大学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清廉西大”建设,落实项目采购和建设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项目采购和建设“高效、优质、低耗、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和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资金进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和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分为公共服务项目、学院(部门)为主项目、复合型项目、重大复杂项目等4类。

公共服务项目指面向学校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学院(部门)为主项目指使用管理以学院(部门)为主的项目。复合型项目指既含有货物类又含有工程类或服务类的项目。重大复杂项目指预算额度较大、技术复杂、项目属性不易区分、一个部门(学院)难以单独完成的项目。

第四条 建立学校项目采购和建设关键环节“1+15责任人”监督模式(以下简称“1+15责任人”),形成责任明确、程序清晰、推进高效、管理规范、监督精准、运行廉洁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1+15责任人”包括:项目总负责人、项目需求提出人、项目市场调查人、项目任务量确定人、项目报批落实人、项目招标文件起草人、项目采购人、投标公司资格条件审核人、项目合同合法性审定人、项目实施管理人、项目全过程监督人、项目验收负责人、项目阶段付款审核人、项目纠纷处理人、项目廉洁问题追查人、项目全过程公开人。

第六条 “1+15责任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一)项目总负责人。负责项目采购和建设从立项论证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各方面的统筹管理、协调解决、督促落实,对项目效率、质量、安全、廉洁负总责。项目总负责人要围绕高效廉洁,制订项目采购和建设的时间表和任务书,明确各关键环节的时间要求和任务要求;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并在项目责任承诺书上签名;对各关键环节任务边界不清、项目推进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工程设计与货物(工艺)设计之间的对接协同,要亲自协调,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落实时限。

项目总负责人依据需求购买服务,咨询项目专业技术问题。咨询服务必须以合同方式确定服务内容和负面清单,提供咨询的服务方不得参与涉及项目的投标和建设活动,不得泄露项目内容。

项目总负责人由对应的分管(联系)校领导或对应的学科群召集人担任。分管(联系)的校领导为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的,项目总负责人由学校指定一名校领导担任。

项目总负责人配备1名联络员,协助项目总负责人抓工作推进和责任落实。公共服务项目由后勤基建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院(部门)为主项目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复合型项目由为主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重大复杂项目由学校成立项目组或工作专班,项目总负责人由学校会议集体决定。

(二)项目需求提出人。负责提出项目采购和建设的需求,制订项目需求方案。需求方案应当根据需求,明确项目内容、结构、材料、外观、功能、质量标准、规模、数量、性能、安全、服务内容等。应当明确项目的交付时间(实施的期限)、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运输、运行维护、售后服务、验收要求等需求目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确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先招标技术建议方案或设计方案,并依据招标得到的技术建议方案或设计方案,确定复杂项目技术标准和实际需求。

项目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成熟稳定。项目需求一经确定并提交,原则上不变更,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变更程序。客观变更事项,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任务量确定人,并签字确认。非客观变更事项,坚持谁变更谁负责原则,凡提出变更者,必须在变更申请书上写明变更理由,并签字确认,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能变更。

公共服务项目,项目需求提出人由后勤基建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院(部门)为主项目,项目需求提出人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复合型项目,项目需求提出人由为主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重大复杂项目,项目需求提出人由学校指定人员担任。

(三)项目市场调查人。负责项目价格和质量的市场调查工作。依据项目需求和预算,围绕品牌、功能、指标型号、配置、技术规格与参数、项目价格与质量,制订市场调查方案。

项目市场调查应当坚持“随机抽样”、“货比三家”和“竞争比较”原则,通过市场询价、市场考察、第三方咨询、“暗调查、明竞争”等方式,掌握具有可比性的项目价格,掌握新产品、新技术行情。参考政府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依据市场调查价格,比较并确定学校项目的参考价格(含单价和总价),形成项目市场调查报告。

公共服务项目的市场调查人由对应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学院(部门)为主项目的市场调查人由学院(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专业技术设备项目的市场调查人由项目需求提出的学院(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非专业技术设备项目的市场调查人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担任。重大复杂项目应当组成联合市场调查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基建处、项目需求提出的学院(部门)指定人员担任。

(四)项目任务量确定人。负责审核确定项目采购和建设的任务量。依据需求,研究提出任务量清单,任务量清单应当明确项目的规模、数量、质量、预算、周期。工程类项目还应当明确项目的设计、评审、施工、检测、验收等技术环节和选址、环评、水电管网、地质条件、承重、通风等关联配套。

工程类项目应当进行项目意向公开。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选择设计公司。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选择设计公司。有参与意向的设计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采用“带初步设计及方案竞争”方式,学校从中择优选定1家设计公司委托设计。有参与意向的设计公司不满3家的,可从区内外同行业口碑好、有资质有实力的公司中初选出6至8家公司,由项目任务量确定人牵头组织审计处、项目需求提出人进行集体会审,经比较筛选从中择优选定1家公司,报学校审定后委托其设计。设计公司应当按约定时间提出设计方案和设计出项目施工图。

设计方案和项目施工图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依据项目施工图核算工程造价,依据项目施工图确定项目任务量,形成具体明确的任务量清单

项目任务量确定人应当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依据实际需求,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以适配、好用、够用的标准优化任务量。建立项目分类标准,对标定额,对标定量,特殊情形应当专班专题论证。不得盲目攀比,反对奢侈浪费。

项目任务量确定人应当加强与项目需求提出人、市场调查人的协调、沟通和联系,深入了解、反复协调沟通项目各方面需求,研究确定项目质量和档次,优化项目方案。

项目任务量一经确定,非客观条件变化不变更。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书面通知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坚持谁变更谁负责原则,凡提出变更者,必须在变更申请书上写明变更理由,并签字确认,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能变更。

项目工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提出明显不合理、违反工程建设规律的工期。

工程类项目任务量确定人由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工程类项目任务量确定人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五)项目报批落实人。负责项目从需求提出到项目招标采购期间的外部审批和内部审核落实工作。

工程类项目按照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施工图)、审核、报批、申办许可证(用地、建设、施工)等程序。外部审批按规定程序报批,特殊情况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报批程序。内部审核实行联合会审制,实行“并联并行办理,一次审核完成”。

工程类项目可以按照系统集成原则,实行整体设计、整体招标采购、整体检测评价、整体验收。

项目报批落实人负责将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造价交项目招标文件起草人、项目采购人落实采购招标。

在年度预算中,健全完善项目预备经费制度,保障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的前期经费。

工程类项目按照急需重点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急需重点项目参照学校年度库项目管理。急需重点项目指上级部署要求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需要通过安排项目来完成的年度事项。急需重点项目由项目报批落实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集体审议确定后,同时批准项目预算。一般建设项目按照学校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货物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前期落地手续。

项目落地需要协同多部门的,项目报批落实人应当主动牵头协调。对不配合、不按时落实的部门和学院,应当如实记录并告知校务督查办。

项目报批落实人由后勤基建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六)项目招标文件起草人。参照财政部门或住建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模版,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各类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且不限于财政部门或住建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模版内容,应当逐步建立符合学校管理实际的标书模板。

实行招标文件和标书集体会审制度。招标文件和标书,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审计处、法务办、招标文件起草人、项目需求提出人进行集体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应当是部门(学院)负责人,参加会审前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集体会审后,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书,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核。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书,提请党委常委会审核

项目招标文件起草人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定人员担任。

(七)项目采购人。负责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模式确定采购方式安排项目采购。组织评标,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独立进行评标,确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开展合同履约监督,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

依据采购人有权自行决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从符合资质条件的区内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定20至30家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学校库。项目采购招标时,先从学校库中随机抽取5至8家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再由项目采购人牵头组织审计处、后勤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择优选定其中一家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项目采购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担任。

(八)投标公司资格条件审核人。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投标公司资格条件的设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文件是否设置有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供应商必需具备的资质,是否设置有工程类项目的施工方必需具备的资质。应当审核招标文件中投标公司资格条件的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情况,是否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否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否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是否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是否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是否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标公司资格条件审核人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担任。

(九)项目合同合法性审定人。负责审核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合法合规,提出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签署合同意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是否与政策规定相冲突,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核对合同条款是否与学校领导最终审改意见和学校会议集体审定意见相符合。应当审核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质量和时间要求,是否存在损害学校利益的条款,有无表述不清、存在歧义条款,条款内容是否存在约定错漏或隐藏风险;审核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确充分。

项目合同实行联合会审制。项目合同联合会审工作由法务办牵头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相关学院等负责人参与。

项目合同联合会审后,对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专用合同条款。对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提请党委常委会审定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合同合法性审定人法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十)项目实施管理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工期)、投资、安全、变更签证、竣工等进行管理。

项目实施管理人由后勤基建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相关学院(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十一)项目全过程监督人。负责项目采购和建设全过程监督。项目全过程监督人可通过监督信息系统、实地督查、发函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各环节责任人落实责任,落实学校决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项目采购和建设高效廉洁。

项目全过程监督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推进慢、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要及时提醒相关环节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发现相关环节负责人推诿扯皮、慢作为、不作为、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督查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学校。

项目全过程监督人由校务督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十二)项目验收负责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组织验收。项目验收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小组一般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技术专家、使用单位等方面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小组组长由项目验收负责人指定。

验收小组应当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时,应当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封存样品、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

验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书,作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意见书应当包括每一项的质量、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告。

对专业设备和技术复杂项目,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实行初步验收全员通过制和复核审定制。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有1人以上(含1人)不同意的,视为初步验收不通过,由验收小组组长报项目验收负责人,项目验收负责人组织复审。与验收工作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应当回避。

校务督查办公室应当派出监督人员对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制定学校项目分类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验收负责人由项目总负责人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十三)项目阶段付款审核人。根据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阶段付款申请材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条款,提出同意按阶段支付款项的意见。项目阶段付款包括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尾款支付。

财务处应当对项目采购和建设进行财会监督,有权拒绝不符合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事项。

按学校管理规定,项目阶段付款审核人由支付额度对应的审批权限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

(十四)项目纠纷处理人。负责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处理项目纠纷问题,牵头办理因项目纠纷引发的仲裁案和诉讼案。

项目纠纷处理人由法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十五)项目廉洁问题追查人。负责对项目采购和建设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置,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项目廉洁问题追查人由纪委办(监察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

(十六)项目全过程公开人。负责项目采购和建设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公示、公开工作。做到10公开: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需求公开、采购预算公开、中标人公开、设计单位公开、供应商公开、施工单位公开、检测结果公开、验收结果公开。社会公开环节在自治区公开平台公开,学校公开环节在学校网站设置固定的专栏公开。全过程公开各环节应当在学校网站设置固定的专栏公开。

项目全过程公开人由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项目采购和建设各个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可以1个人负责1个关键环节,可以几个人负责1个关键环节,也可以1个人负责几个关键环节。同一项目的采购和建设,几个关键环节同属1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存在不相容岗位情形的,应当指定不同人员负责。

第八条 项目采购和建设应当明确“1+15责任人”。没有明确“1+15责任人”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九条 “1+15责任人”在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和责任环节任务时,应当签字确认并做好交接。

第十条 “1+15责任人”应当加强项目各环节工作责任落实,发现失范、异常、违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纠正偏差,补足短板、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1+15责任人”应当树立大局意识、纪法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统筹协同、联动联审机制,确保项目采购和建设的高效、廉洁。应当针对项目采购和建设效率低、不守约、质量差等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预防措施和应对方案。

第十二条 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学校各部门应当围绕项目采购和建设,提供主动服务、便捷服务、精准服务。树立统筹协同、贯通联动的大监督理念,构建项目总负责人全面监督、15个责任人各环节监督、审计处和财务处职能监督、校务督查办全过程监督、纪委办专责监督的大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1+15责任人”以项目采购和建设的关键环节为中心,对项目关键环节的效率、质量、安全、廉洁负责。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托、打招呼,对任何请托、打招呼、违规干涉、违规插手项目采购和建设的情形,“1+15责任人”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 “1+15责任人”在项目采购和建设中与投标人、中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第十五条 “1+15责任人”在项目采购和建设中,发现投标人、中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等市场主体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列入学校“黑名单”。

第十六条 “1+15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责令整改、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追加合同采购金额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的。

(八)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1+15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方式实施采购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三)违反规定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项目采购和建设的。

(五)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八条 “1+15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从重加重给予处分。

(一)对项目采购和建设工作不重视、敷衍应付、责任不落实,严重延误项目建设,损害学校利益的,或者发生重大偏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项目采购和建设的“三重一大”事项,不经集体决策的;或者擅自安排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擅自增加项目内容;或者擅自提高标准的。

(三)违规干预、操纵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制定有排他性的招标条件的;或者违规制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的;或者有意泄露标底、抬高标底、抬高招标控制价的。

(四)违规授意评标人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使特定投标人中标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

(五)打招呼、暗示中标人放弃,或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给意向中标人的;或者违规要求转包、分包建设项目的;或者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或者暗示和指定由“意向”监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变更设计的;或擅自增加项目建设内容导致造价严重超概算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提前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项目进度款的;或者无合法合规支付依据拨付资金的;或者资金支付不对公,拨入私人账户的;或者挤占、侵吞、挪用项目资金的。

(八)干预或者影响有关单位部门,致使项目未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或者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达到设计要求,仍违规组织验收的。

(九)在项目采购和建设过程中,收受请托人和利益关系人财物,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项目采购和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审计处可以牵头组织开展联合会审,并将会审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开发使用学校工程项目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做到精准监督、动态监督。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做好项目采购和建设全过程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开发使用学校项目采购和建设管理系统,做到全过程各环节可查可溯。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和建设,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适用本办法的相关事项,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广西大学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