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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1    作者:      信息来源:广西大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支出概念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二条  审批人的确定

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实行分级审批。除科研项目(课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经费支出审批人,原则上为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被授权人原则上需具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职务。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财务一支笔”原则

1.根据经费支出事项分级管理的层次,确定一名最终审批人。

2.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同时应确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报账及财务事项的办理(后勤基建管理部门可按下属部门或中心为单位各指定一名报账员)。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如果是购物的还须有验收人验收签章。

3.各单位应将经费负责人的签字样式和报账员名单以纸质形式报财务处备案。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人员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

4.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属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代管经费的:

1)副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其他正职领导或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2)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为审批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三)严格预算控制原则

1.学校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年度预算方案,经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财务处根据校长签发的预算方案,将各单位(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以书面形式下达。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单位(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2.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经费预算或来源的项目,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1.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项目经费凭项目经费卡报账,项目负责人对该卡的合法合规和安全使用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一)校级事业经费的审批

校级事业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各单位(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除业务招待费、搭乘飞机费、人员经费和指定须由校领导负责审批的经费支出外,校级事业经费的支出审批规定如下:

1.日常维持费

日常维持费是指为维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转,而必须持续支出的公用经费等。主要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复印打字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网络费、实验耗材费、设备维修费、本科实习费、研究生调研费、评审费、体育维持费、学报编审费、医院用药品医疗耗材费、物业管理费、报刊杂志征订费等,其支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由各经费负责使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

2.专项业务费

专项业务费是指为完成某项特定业务,而按业务种类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经费。其支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由各经费负责使用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

3.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1)在校级事业经费中支付的各类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补助、劳务费、加班费、补贴、奖金及其他各类酬金等),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其支出:每月固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在职人员和临时人员的工资),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临时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加班费、奖金、酬金),50万元以下的,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人事处核准,由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为规范人员经费的发放,确保学校绩效工资政策落实执行,对各单位(部门)按照《广西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分成办法》和其他经费分配办法,从分配留存的创收经费中开支的人员经费(发放项目的规范名称由人事处另行通知),由人事处根据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分别确定发放控制性总额,在控制性总额内开支的人员经费由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控制性总额发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学生的奖助学金

发给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经过一定的程序评审公示后,支付时由学工处负责人审批。

5.专项建设费

专项建设费是指为落实学校的某项发展建设任务,而按项目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建设经费,主要包括:211工程建设经费、省部共建或中央支持地方高校经费、人才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图书资料购置经费、行政设备购置经费、校园信息化建设经费(含校园网及其相关应用系统)、专项维修改造经费等。

1)人才建设经费

人才建设经费包括:干部培训费、教师进修费、人才小高地建设费以及为引进或落实人才政策而安排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其具体支出审批规定如下:

干部培训费、教师进修费在预算额度内,由人事处或组织部负责人审批;科研启动费和人才小高地建设费,在预算额度内由人事处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相关单位(部门)按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其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人才建设经费的支出,由支出项目负责人提出付款申请,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学科建设与实验室经费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各类专业建设经费、各类课程建设经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等。实验室建设经费包括:为各类实验室建设所安排的设备购置经费(含必要的设备调研)、实验室建设有关的土建水电维修改造经费等。

各学科建设与实验室项目的承建单位(部门),应在学校安排的预算额度内,提出项目的具体建设计划,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建设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因特殊原因须变更和调整的,须重新组织评审并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学科建设与实验室经费具体支出规定如下:

①设备购置

设备购置由学校实验设备处在学校安排的经费额度内,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中列明的设备采购清单,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其支出(含必要的设备调研经费):8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核准,实验设备处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由实验设备处、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实验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②土建水电等配套工程

实验室土建水电等配套工程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在学校安排的经费额度内,根据审批的建设计划,按规定组织落实。其支出: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核准,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③软件建设部分

软件建设部分由项目承建单位(部门),在学校安排的经费额度内,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其支出: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在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3)图书资料购置费

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内,由学校图书馆组织编制图书资料购置计划,报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其支出:30万元以下的,由图书馆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图书馆、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行政设备购置费

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内,由学校实验设备处或基建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设备购置计划,报分管实验设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其支出:2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设备处或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实验设备处或基建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实验设备或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校园信息化建设经费(含校园网络及其相关应用系统)

在学校安排的经费额度内,由信息网络中心,根据项目立项建设的要求,提出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报分管信息网络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实验设备处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按规定组织采购,并协助信息网络中心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其支出:20万元以下的,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实验设备处、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信息网络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6)专项维修费(主要包括基建维修改造费和设备维修费)

在学校安排的经费额度内,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和实验设备处)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实施,其支出:2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和实验设备处)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和实验设备处)、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7)其他专项建设费

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其他专项建设费的支出,在学校安排的经费额度内,其支出: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核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6.学校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规定

基本建设工程款,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工程进度款的审批

工程进度款由基建管理部门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如有工程变更或超合同支付价款的,需提供按规定经审批的材料),经审计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其支出:8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由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审批

工程竣工结算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其支出:8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由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款审批

工程建设中,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确认和审批手续,才能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审批程序按照上述(1)、(2)规定执行。

7.业务招待费、搭乘飞机费的审批

1)业务招待费支出审批

除预算安排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外,其他校级经费原则上不得安排业务招待费支出,特殊原因需支出业务招待费的,须由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2)搭乘飞机费审批

除按规定可以搭乘飞机的人员外,其他教职工使用校级经费外出,一般不得搭乘飞机,确因工作需要,需搭乘飞机且费用超出《广西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须事先请示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并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8.单位(部门)社会服务留存经费开支审批

各单位(部门)按照《广西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分成办法》和其他经费分配办法分配留存的创收经费,除人员经费、搭乘飞机费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外,其它经费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需送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二)追加预算和预留机动费的审批

1.追加预算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的,须书面报告学校。追加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和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批准追加的经费,其支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2.预留机动费

校级预算预留机动费,是为应对突发性和不可预计性工作或事件而预留的经费,使用预留机动费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使用预留机动费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总会计师审批;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校长审批;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批准从预留机动费专项拨付的经费,其支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代管经费的审批

代管经费(除代管的项目经费外)支出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科研经费的审批

1.教育厅和财政厅下拨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支出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2.横、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按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大额资金支付的特别规定

为加强资金管理,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每月固定的人员经费支出除外),在履行了上述有关审批手续后,还须履行如下特别审批程序,才能最终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一)大额基本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资金支出

一次付款金额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设备购置资金,在履行了上述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含分管的校领导审批),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财务处方可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二)其他大额资金支出

其他大额资金(除以上大额基本建设资金、设备购置资金和每月固定的人员经费、奖助学金支出外),一次付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在履行上述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含分管的校领导审批),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款项支付手续;一次付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在履行上述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含分管的校领导审批),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财务处方可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六条  经费支出事前审计事项的规定

经费支出需事前审计的,按照《广西大学关于对有关项目事前审计的规定》(西大审字〔20073号)文件的内容执行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现金结算支付的特别规定

(一)现金支付

1.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金结算起点定为500元(含500元)。

2.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外单位专家的酬金劳务、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等可通过现金发放。

3.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下的小额公务支出以及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可通过现金结算。

(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2.发放给本校在职职工、长聘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的工资、劳务、补贴、课酬、奖助学金等须通过个人银行存折(卡)发放。

第八条  经费支出票据管理的规定

经办人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经办人在整理票据时,应分类汇总,并填写好张数和总计金额。对于差旅费的报销,经办人可先到财务处报账大厅咨询和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经费支出业务的规定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经费支出业务时,必须对各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经费来源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预算及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上述报账审批条款所涉及到的金额是指每次报账的金额总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学校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201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