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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自行采购工程设计、监理定点服务单位遴选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8    作者:      信息来源:广西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程设计、监理服务自行采购的管理,强化服务单位遴选考核,提高工程设计、监理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工程设计,与《广西大学自行采购工程设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表述相同,自行采购工程监理,是指学校自行采购的监理服务费不达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所称定点服务单位,是指通过学校遴选考核后,可以承接学校自行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设计、监理服务的单位。

实验室工艺设计以及零星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设计、监理遴选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定点服务单位的遴选

 

第三条 定点服务单位包括设计类和监理类,定点服务单位的遴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遴选条件,确定正式单位和备选单位的名额,正式单位用于服务项目,备选单位用于补充被淘汰的单位;

(二)在学校网页发布邀请公告;

(三)国资处牵头组织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咨询方面的专家(校内、外各1名)组成5人工作小组,对报名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位进行谈判,确定正式服务单位和备选服务单位;

(四)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公示。

第四条 国资处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协议。

第五条 定点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章 定点服务单位的使用

 

第六条 定点服务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按照内控机制选取并报国资处备案,定点服务单位不承接项目的应出具说明,经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做好定点服务单位选用情况的台账记录,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执行内控机制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国资处统一管理定点服务单位,主要负责审核确认淘汰和增补的定点服务单位,增补单位应从备选单位中抽取。

第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定点服务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办理服务费用支付手续;

(三)完成对定点服务单位的考核以后,及时将考核结果送国资处备案。

 

第五章 定点服务单位的考核

 

第十条 国资处负责牵头对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从服务单位的年度履约情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以及与项目实施管理部门的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于每年12月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定点服务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对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服务质量、效率较差的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处报备。审计处对项目实施管理部门的日常考核管理进行定项或不定项监督。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报国资处审核后取消定点资格,不得承接学校服务,其项目负责人不得再对接学校的其他服务:

(一)年度累计2次以上拒绝承接项目的;

(二)年度累计3次以上项目综合评定不合格的;

(三)在承担项目的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学校相关制度的;

(四)经发现有其他重大违法记录情形的。

第十三条 国资处应根据年度及日常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包括取消正式单位资格,以及备选单位补充入选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情节严重的还应按规定报告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相关责任人应树立廉洁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2020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