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校良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地下管线施工方到广西大学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必须获得学校批准并到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后勤基建处办理登记手续,签署相关协议。
二、施工方须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方案,内容包括:施工周期,施工人数,工作及数量,施工负责人,对路面、绿地等设施的处理方式、管道线走向图等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施工方案批准后,施工方按方案提出具体施工计划,涉及到开挖槽沟的地段,须放出施工线,待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方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文明施工:
1.遇到有校方的各种设施的地段时,施工要小心,不能损坏,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2.施工经绿化地时,须妥善保护好植物,完工后立即恢复,确保施工被移植物成活,如有坏死,施工方负责植活。
3.保持校园环境卫生,施工后或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余土须及时清运干净。
4.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由于施工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行人受伤害,施工方应负全部负责。
5.开挖砼地面时,要用电锯切割开口,回填时要用沙石填实,然后用砼铺平(按原厚度),如果是在道路上施工,还应用钢板盖住,既保证交通,又可使新铺砼得到保养。对硬铺装地坪、人行道等必须按原状恢复。
6.每天中午12:30—14:30不许在职工住宅区及学生宿舍区机械施工。
7.施工所损坏的地面、建筑物、绿化恢复后需保质,如有下沉、植物枯死,施工方有责任修复到正常状态。
五、为确保施工方遵守校方管理办法,校方派出专职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兼业务联系协调)的工资由施工方支付(工程结束后即停)。
六、施工方在开工前需交纳环境保证金(1-5万元),工程结束后,经双方验收确定施工方按规定履行责任符合学校要求后,押金退回。违反本规定者按每次10%—30%从环境保证金内扣除。
七、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西大学
2004年03月12日